住建部通知,工程总承包大潮已经来临!您准备好了吗?
住建部通知,工程总承包大潮已经来临!!!
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删除: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方式)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招标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高投标限价或者.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编制期限)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发承包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规则,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宜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般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第十九条(鼓励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禁止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期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投资管理)投资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确认相对应的办理条件:
(二)按规定分阶段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
(三)以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认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之间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对接共享。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篇:90亿!葛洲坝斩获新疆大石峡水利枢纽工程
下一篇:超30亿!中铁北京工程局再中标!